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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 第二条:建设类项目,征占地面积大于50公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5~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単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项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生产类项目,以每年的征占地面积或挖填土石方量为依据,依照上条执行。
水土保持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1.扰动土地情况监测:主要针对项目扰动范围、面积、土地利用类型及其变化情况等进行监测。
2.弃土(石、渣)监测:主要针对项目弃土的数量、位置、方量、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监测。
3. 水土流失情况监测:主要针对土壤流失面积、土壤流失量、潜在土壤流失量和水土流失危害等内容进行监测。
4. 水土保持措施监测:主要针对项目所采取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进行全面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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